羊城晚報訊 記者嚴麗梅、通訊員張帆報道:記者昨天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從今年7月起,隨著廣州市2013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數據的公佈,廣州市住房公積金免稅繳存基數上限也相應調整為17424元。
  按照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稅前扣除;同時,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廣州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照此計算,2014年度廣州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在17424元以下,且繳存比例不超過12%的,可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則要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那麼,是不是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在4182元(17424×12%×2)以下,就是免稅?市地稅局指出,不能簡單地用繳存的公積金總額進行對比,這樣計算稅前可扣除的金額是不准確的。“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任一項超標,超出部分就需計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繳存和個人繳存兩部分構成:單位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個人繳存比例。市地稅局介紹,廣州市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 ,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視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繳存基數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3倍、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分別超過12%的,應按照規定計稅。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廣州稅前扣除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提至17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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